人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的吊鉤,以1.5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。 動力驅動的起升機構用的吊鉤,以2倍額定載荷作為檢驗載荷進行試驗。 吊鉤卸去檢驗載荷后,不應有任何明顯的缺陷和變形,開口度的增加量不應超過原尺寸的0.25%。 檢驗合格的吊鉤,應在吊鉤低應力區(qū)打印標記,包括額定起重量、廠標或廠名,檢驗標志、生產編號等內容。
吊鉤的報廢標準 吊鉤出現(xiàn)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報廢: ① 裂紋; ② 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%; ③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%; ④ 鉤身扭轉變形超過 10°; ⑤ 吊鉤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; ⑥ 吊鉤螺紋被腐蝕; ⑦ 片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%時,應更換襯套; ⑧ 片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%時,應更換心軸。
吊鉤的報廢標準 吊鉤出現(xiàn)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報廢: ① 裂紋; ② 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%; ③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%; ④ 鉤身扭轉變形超過 10°; ⑤ 吊鉤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; ⑥ 吊鉤螺紋被腐蝕; ⑦ 片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%時,應更換襯套; ⑧ 片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%時,應更換心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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